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相关政策»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大学生全面素质模块化测评实施办法
首页
部门介绍
教育管理
新生党建
心理健康
学生活动
表彰奖励
辅导员风采
快速链接
友情链接
学校通知
工作动态
历年工作回眸
先进榜样
精彩活动
相关政策
最新消息
网站地图
学校通知
 
关于2010年寒假放假时间安...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80周年校庆...
关于做好2009年秋季学期辅...
关于召开庆祝2009年教师节...
南校区暑期后勤工作安排
关于举行2009年新党员集体...
关于2009年暑期放假时间安...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大学生全面素质模块化测评实施办法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大学生全面素质模块化测评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我校毕业生的质量,发挥评价在大学生成长过程中的激励和导向作用,激发学生的创新意识,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鼓励学生的个性发展,通过公正、客观、科学的评价方法,引导大学生在知识、能力、素质诸方面协调发展,根据高等学校培养目标和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全面素质的培养目标: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基本原理;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有为国家富强、民族昌盛而奋斗的志向和责任感;具有敬业爱岗、艰苦奋斗、热爱劳动、遵纪守法、团结合作的品质;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2)具有一定的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基本理论知识,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知识、基本原理、基本技能,具有独立获取知识、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及积极实践、开拓创新的精神,具备一定的从事本专业业务工作的能力和适应相邻专业业务工作的基本能力与素质。

      (3)具有一定的体育和军事知识,掌握科学锻炼身体的基本技能,养成良好的体育锻炼和卫生习惯,受到必要的军事训练,达到国家规定的大学生体育和军事训练合格标准,具备健全的心理和健康的体魄,能够履行建设和保卫祖国的神圣任务。

       第三条  全面素质测评是全方位考核学生、评选优秀学生(优秀毕业生)、评定奖学金、毕业生就业推荐和免试研究生推荐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凡在我校注册的本专科学生,均应进行全面素质测评。研究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全面素质测评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  全面素质测评工作在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学生处组织协调各院()具体实施。

       第六条  各院()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分团委书记、辅导员组成的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单位测评工作。

       第七条  各班成立由学生干部及骨干五至七人组成的测评工作小组,具体承担相关方面个人信息、资料等第一手材料的搜集、汇总、统计、分析等工作。
 

第三章   全面素质测评的原则、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全面素质测评遵循定性测评与定量测评相结合、过程测评与结果测评相结合、基本表现测评与特别表现测评相结合、自评与互评相结合的原则。

       第九条  大学生全面素质由思想道德素质( )、专业理论素质( )、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 )、文化素质( )、身心素质( )等五个素质模块构成。

       第十条  大学生全面素质测评采用化整为零的模块化方式测评,各素质模块测评细则详见本实施办法附件。
 

第四章   全面素质测评的方法与步骤


      
第十一条  学生全面素质测评以学生班为单位,从学生入学第二学年开始,每学年进行一次。测评工作从每学年开学第二周开始,其资料的时间范围为上年度九月初至本年度八月底。

       第十二条  全面素质测评工作采取按素质模块成立模块测评评议小组的方式,分别独立进行。

       第十三条  各班评定工作应采取自评、初评和终评三个步骤进行。

      (1)自评:学生按照实施办法对各素质模块进行自我测评,作为班级初评的参考;

      (2)初评:测评结束后,要将各项得分、模块分与全面素质测评总分,及时向全体学生公布,广泛听取意见。对学生提出的异议要进行解释,对合理意见要采纳,认真核查和修正;

      (3)终评:在自评与初评的基础上进行最终评定,正式作为全面素质测评结果报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并向全体学生公布。

       第十四条  ()在学年总结汇报中,要将全体学生全面素质测评分数填入学生全面素质测评统计表,报学生处备案。并以此为依据,评定校、院()两级优秀学生及奖学金。

       第十五条  “学生学年登记表中鉴定栏目直接填写各素质模块的测评结果(包括测评分值、测评等级和特别表现分值)。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方案中特别表现一项计分遇到同一类事件时,按最高等级计分,不重复计分。

       第十七条  本方案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以往施行的《学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废止。

 


发布时间:2009-08-08
版权所有*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新生部